中国RoHS比对欧RoHS 目录管理与豁免条款
访中国阻燃学会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周政懋教授
2006年2月28日,有“中国RoHS”之称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最新、最重要的“尚方宝剑”,《管理办法》明确列出在电子信息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使阻燃剂企业尤其是十溴二苯醚生产厂家倍感忧虑——十溴二苯醚是否大限将至?新法规将给阻燃剂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厂家应该做怎样的应对工作?本刊第一时间采访了中国阻燃学会秘书长周政懋教授,请他为我们详细解析《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况以及给阻燃剂行业带来的影响。
——本刊首席记者 宫艳玲
《管理办法》出台——高悬污染控制的尚方宝剑
【周刊】 周教授,您好!请您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简单情况。
【周政懋】 首先对所谓的“中国 RoHS”(或ChinaRoHS)做一个说明。媒体广泛报道的“中国RoHS”是借用了欧盟对应法规的叫法,但《管理办法》不能被简单地称为“中国RoHS”。我的理解是,中国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管理法规是一整套的,包括《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及关于铅的含量和要求等8个法规。当我们使用ChinaRoHS这个叫法时,应该针对所有这些法规所构成的系统,而不是单指《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共分四章二十七条,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时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管理办法》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源头抓起,逐步实现整个产业链的污染防治——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抓起,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
目前来讲《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个“大帽子”,是国家文明治国、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考虑,还属于比较笼统的政策战略。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目前这两项内容以及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识要求等配套文件还在酝酿之中,只有他们完成后,才可以让产业界来具体操作和运行。
【周刊】 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周政懋】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欧盟RoHS与《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盟RoHS先限制所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再附设豁免条款(例如对十溴二苯醚的豁免),而中国只将部分产品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予以限制,并实行3C认证,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受限制。
而确定列入“目录”产品的标准是:当确认某类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因此,可以说《管理办法》本身并不会对行业产生太大影响,真正产生实质影响的将是“管理目录”和相关的“限量要求”等。
“管理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起草了一个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的规定的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法制化。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目录的编制及具体的实施。
【周刊】 我国的《管理办法》与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的RoHS指令有何异同?
【周政懋】我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4个方面:①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②主要目的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或减量化);③都涉及贸易活动;④限制或禁止使用的都是同样的6种有毒有害物质。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6个方面的不同:
①我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②我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我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泛。
③我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④我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⑤我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⑥我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报告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首先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